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三执民字第1465号申请执行人杨良纪被执行人梅表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三健商初字第0028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梅表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梅表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梅表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梅表正的配偶蒲小萍(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00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春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