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商初字第00473号原告泰兴市华龙热镀锌厂。投资人沈某。委托代理人蒋某。被告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华龙热镀锌厂与被告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华龙热镀锌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