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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530号之四

徐常会、陈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常会,陈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常会,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锐,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常会与被执行人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93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