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24-2号申请人徐佳乐,女,汉族,1992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张春生,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自愿撤销保全,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张春生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
审判员 何海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