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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保字第24-2号

徐佳乐与张春生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徐佳乐,张春生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24-2号申请人徐佳乐,女,汉族,1992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张春生,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自愿撤销保全,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张春生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

审判员  何海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