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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65号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与董彦博、于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董彦博,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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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董彦博,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于燕,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路支行与董彦博、于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新乌证内字第3611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彦博、于燕的存款、收入369837.0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董彦博、于燕承担本案执行费5447.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余齐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