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15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被告人陶某某,男。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4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具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荣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7日23时许,被害人钟某、逯某双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溜冰场玩时,看见一个女子长得漂亮,钟某便多看了几眼,并说“美女,要不要去吃宵夜”,该女子未理会钟某。很快,便有两名男子上前来殴打钟某、逯某双。打完后,被害人钟某、逯某双又被随后赶到的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等人追打,逯某双逃脱,被害人钟某则被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用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并带至现场的刀砍伤。经鉴定,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23时许,被害人钟某、逯某双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溜冰场玩时,看见一个女子长得漂亮,钟某便多看了几眼,并说“美女,要不要去吃宵夜”,该女子未理会钟某。很快,便有两名男子上前来殴打钟某、逯某双。打完后,被害人钟某、逯某双又被随后赶到的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等人追打,逯某双逃脱,被害人钟某则被被告人高某某等人用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并带至现场的刀砍伤。经鉴定,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钟某、逯某双的陈述、证人曹某富、钟某秀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三、被告人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招华
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
人民陪审员 唐小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莫蓝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