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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503号

山东悦浩建筑配套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悦浩建筑配套有限公司,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悦浩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时圣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悦浩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6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029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建春

审判员  隋登科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