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江东市。
被执行人:翟某,男1966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翟某2015济民一初字第37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某三日内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某在某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辉鹏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小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