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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6号

邹某与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某,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江东市。

被执行人:翟某,男1966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翟某2015济民一初字第370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翟某三日内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某在某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辉鹏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小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