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3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黄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邰文磊、张意明,公司职员。被告孙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与被告孙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勇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