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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462号

孔祥稳与姜召印、姜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祥稳,姜召印,姜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462号

原告:孔祥稳。

被告:姜召印。

被告:姜金祥。

原告孔祥稳与被告姜召印、姜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孔祥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召印、姜金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祥稳起诉称,2013年10月17日,被告姜召印、姜金祥向原告孔祥稳借款3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依法判令被告姜召印、姜金祥立即支付借款3万元。被告姜召印、姜金祥未答辩。经审理

本院查明,2013年10月17日,被告姜召印、姜金祥向原告孔祥稳借现金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姜召印、姜金祥尚欠原告孔祥稳3万元,由借条为证。

原告孔祥稳与被告姜召印、姜金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姜召印、姜金祥偿还原告孔祥稳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姜召印、姜金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旭

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