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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435号

宝音孟和申请呼格吉乐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音孟和,呼格吉乐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435号申请人宝音孟和,男,51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呼格吉乐吐,男,47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宝音孟和申请呼格吉乐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7月17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43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吕 智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