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际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林,董事长。
上诉人王开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际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829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叶红?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