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武城县武城镇董王庄村**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视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西发工业园B区*栋综合楼306B。
法定代表人:李建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青,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浩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视杰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4)武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浩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计款779元,由上诉人张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振平
代理
审判员 李 悦
代理
审判员 杨 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