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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特13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特13号

申请人:李云康。

申请人:王帅。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查,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6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李云康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782.9元、误工费等赔偿人民币852元,共计人民币1634.9元。

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由王帅全额赔偿,并在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李云康。

三、调解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善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