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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465号

(2015)辰民二初字第465号陈建思诉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建思,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陈建思,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下杭路29号,现住怀化市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商贸城。被告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火马冲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思与被告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建思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晓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