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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079号

闫某与马某甲、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某,马某甲,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马某甲。被执行人金某。本院在执行闫某与马某甲、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培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