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61号原告刘永梅,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洪永慧,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梅与被告洪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梅于2016年1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洪永慧的银行存款731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财产予以查封。并以朱冰名下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21**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刘永梅提供担保的朱冰名下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21**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洪永慧的银行存款731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