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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61号

4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梅,洪永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61号原告刘永梅,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洪永慧,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梅与被告洪永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梅于2016年1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洪永慧的银行存款731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财产予以查封。并以朱冰名下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21**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刘永梅提供担保的朱冰名下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21**号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洪永慧的银行存款731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房产及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