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920号原告江苏国都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48号芍药巷1号楼。法定代表人朱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薇,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美嘉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院3号楼13层1510室。法定代表人周旭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耿冉冉,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都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嘉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耿冉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国都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国都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江苏国都之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向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新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