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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04号

何宏华与张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宏华,张美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4号原告何宏华,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绍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美富,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华诉被告张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宏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宏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