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04号原告何宏华,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向绍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美富,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华诉被告张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宏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宏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晴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