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88号罪犯杨文,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荔刑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4月26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杨文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杨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7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杨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杨文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孙蕊莲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