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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339号

王安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洪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安会,朱洪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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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0339号原告王安会,男,195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钟祥,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彪,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人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安会诉被告朱洪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安会的委托代理人钟祥、被告朱洪彪、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人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安会诉称:2014年11月22日17时25分,被告朱洪彪驾驶的牌号为苏CHXX**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认定被告朱洪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构成XXX伤残,酌��给予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60天,营养30天,护理30天。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的医疗费70,775.63元、住院伙食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14,140元、护理费3,960元、残疾赔偿金42,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3,000元,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5,784元,被告朱洪彪和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交强险以外的损失66,155.63元,被告朱洪彪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中残疾赔偿金为32,384元。

被告朱洪彪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

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事发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对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有异议,医疗费仅在医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认可、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认可,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17时25分许,被告朱洪彪驾驶牌号为苏CHXX**小型汽车与行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2014年11月22日,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洪彪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2014年11月22日,原告即被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医院急诊,当日起住院治疗,同年12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足踇趾及2、3跖骨骨折。此后,原告多次在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等处门诊治疗。原告因本事故共发生医疗费70,586.63元(已扣除��食费)。原告住院期间支付12天的护理费960元。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2015年4月21日,原告经松江交警支队委托,于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就其伤残等级、三期(休息、营养、护理期限)以及后续医疗进行鉴定。2015年4月30日,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沪枫林(2015)残鉴字第1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安会之右足底2、3跖骨骨折,致右足足弓破坏1/3以上,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鉴定机构共收取鉴定费2,400元。另查明,牌号为苏CHXX**小型汽车登记在被告朱洪彪名下,朱洪彪向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审理中,对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960元、误工费14,140元、残疾赔偿金32,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400元,原告和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病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护理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且机动车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前,肇事车辆向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符合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赔偿项目,由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朱洪彪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问题:1、对医疗费,经本院审核,住院期间伙食费应予扣除,本院认定70,586.63元;2、对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960元、误工费14,140元、残疾赔偿金32,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400元,原告和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3、对律师费,根据原告伤残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本院确认律师费3,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960元、误工费14,140元、残疾赔偿金32,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5,784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0,58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65,966.63元。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朱洪彪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安会65,784元(已付10,000元,尚需支付55,78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安会65,966.63元;

三、被告朱洪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安会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计1,497.50元,由被告朱洪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勇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闫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