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48号
原告:丁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某,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方其乐
代理
审判员 鲁 昂
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