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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48号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48号

原告:丁某,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某,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方其乐

代理

审判员  鲁 昂

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