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19号
原告:李生虎,男,汉族。
原告:李生海,男,汉族。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生荣,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昌吉市特变大道上海花园门面26-10号。
法定代表人:方星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兵,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虎、李生海与被告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虎、李生海于2016年1月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虎、李生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虎、李生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74元,减半收取4537元,退还原告4537元。
审 判 长 唐文琳
审 判 员 艾令起
人民陪审员 刘彦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