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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654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与阳山县教育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阳山县教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654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地址:阳山县阳城镇商业大道191号。

委托代理人:林瑞文,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仕伟,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阳山县教育局。地址:阳山县阳城镇韩愈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梁海东。

委托代理人:李万亮,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是阳山县教育局副局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诉被告阳山县教育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邹炳洪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瑞文,被告阳山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李万亮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信公司”起诉认为:2012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100M光纤专线2条、10M光纤专线30条、4MADSL专线9条用于基教网接入服务,每月租金45900元/月,费用按月结算(每月6日至次月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合同约定租期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开通了电路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使用至2015年6月份即发生欠费行为,截止2015年9月份,被告欠费174700元(具体欠费情况详见欠费清单)。原告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期内以拖欠租金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据此,原告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6月到2015年12月的租金321300元,并按欠费金额每天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费违约金;

二、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电信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是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2、《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3、《业务协议》,证明被告租用原告100M光纤专线2条、10M光纤专线30条、4MADSL专线9条用于基教网接入服务,每月租金45900元/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具体金额为每月租金45900元,也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清单》(基教网费用),证明被告下属学校的部分欠费情况。被告阳山县教育局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

一、对证据1、2没有异议;

二、对证据3证明的签订合同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每月45900元租金有异议,我方认为以基教网的具体使用为准,即45300元。

三、对证据4,我方认为应以电信公司盖了公章的为准,即以实际使用的为准,而不应该以合同约定的为准,另外也应该剔除清远市博林实验学校的费用,因为该学校是民办学校,协议是由该民办学校与电信公司签订的。

被告阳山县教育局无提供书面答辩,庭审中答辩称:我方与相关学校从2012年3月份使用了原告提供给我们的校园网。在合同期内,因市教育局要在全市为学校提供免费的校园网服务,并进行招投标,一旦全面开通后,费用就不用我们缴纳。我方也多次发文给电信公司,电信公司也有答复说合同期未到,要求我们继续履行合同;若不履行,需按照合同协议进行相应的赔偿。从2015年6月份开始(有的是7月份)没有使用电信提供的网络的单位就停缴了费用,所以,我方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但最终以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为准。被告阳山县教育局无提供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因其下属各学校教学需要,于2012年3月6日,与原告签订了《(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按本协议向被告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其中第2.1条约定:“甲方(被告,以下相同)租用乙方(原告,以下相同)(2条100M、30条10M光纤,9条4MADSL)互联网专线(XDSL/光纤及LAN/其他)业务(“租用业务”)用于(接入互联网),具体以盖有甲方(被告)公章的业务需求单为准”。第5.1条约定:“甲方(被告)退租租用业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告)。停收租费的时间(退租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租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退租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退租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退租通知的第三十一日。”第5.2条约定:“甲方退租时应按本协议第6.3.3条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第5.3条约定:“若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租期未满时退租租用电路,应按实租电路期限向乙方补齐该等提前退租电路于本合同签署时乙方标准资费与甲方已享受的优惠资费之间的差额。”第6.1条约定:“租用业务的相关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月租费。……。”第6.2条约定:“一次性费用:本协议属于合同续签,免收甲方的一次性费用。”第6.3条约定:“月使用费:甲方须在每月6日至次月5日前,向乙方交纳上月电路的月使用费。电路月使用费优惠价如下:100M光纤专线2100元/月/条,50M光纤专线1800元/月/条,20M光纤专线1500元/月/条,10M光纤专线1300元/月/条,6M光纤专线400元/月/条,4MADSL专线300元/月/条。本协议涉及到41条专线合共人民币45900元/月。”第9.2条约定:“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第12.1条约定:“本协议确定的租期为五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签订协议后,原告按约定如数开通了互联网专线给被告及其属下的各学校使用,被告亦按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支付租金的方法分二个阶段,开始是先由各学校交给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后来由各学校直接支付给原告。从2015年6月开始,被告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开准备停止使用原告的专线,并多次与原告协商处理相关事宜,但因双方各持已见,无法达成解除《(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的协议。从2015年6月开始,被告属下的部分学校已开始停止使用原告提供的专线服务,但部分学校(如南阳中学、职业技术学校等)至今仍然按《(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的约定继续使用原告提供的互联网专线,并由仍在使用的学校自行向原告支付租金。在被告属下部分学校停止使用原告提供的互联网专线的情况下,被告及其属下的部分学校开始停止支付相应专线租金给原告。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从2015年6月开始至2015年12月止已欠原告租金304100元。各学校(已停止使用原告专线的学校)每月应付租金和至2015年12月的欠费情况如下:1、阳山中学每月租金2100元,欠6个月租金12600元;2、、青莲中学每月租金800元,欠7个月租金5600元;3、青莲镇第二小学每月租金1300元,欠6个月租金7800元;4、黎埠镇谭兆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5、小江中心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6、杜步镇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7、七拱通儒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8、阳城镇水口学校月租金1500元,欠7个月租金10500元;9、杜步中学月租金400元,欠4个月租金1600元;10、小江镇冯光纪念中学月租金400元,欠7个月租金2800元;11、阳山实验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12、阳山县第二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13、阳城镇中心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14、阳山县第一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15、小江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16、黎埠第二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17、黎埠中心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6个月租金7800元;18、黎埠中学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19、大崀学校月租金1500元,欠7个月租金10500元;20、七拱第二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21、七拱第二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22、七拱中心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23、秤架民族学校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24、岭背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25、黄坌老区学校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26、太平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6个月租金7800元;27、太平中心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28、江英中心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29、江英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5个月租金6500元;30、阳山县第二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6个月租金7800元;31、岭背第二中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32、岭背第二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33、阳山县太平镇第二小学月租金400元,欠6个月租金2400元;34、阳山岭背中心小学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35、阳山县杨梅中心小学月租金300元,欠7个月租金2100元;36、阳山县韩愈中学月租金1500元,欠6个月租金9000元;37、阳山县教育局月租金1300元,欠7个月租金9100元。合计共欠租金304100元。(分月计算各月欠款如下:2015年6月欠34400元、7月欠43600元、8月欠44900元、9月欠45300元、10月欠45300元、11月欠45300元、12月欠45300元)。另查明,清远市博林实验学校也使用原告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但是,清远市博林实验学校是民办学校,不是被告属下的学校。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被告明确表示按法院的判决执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于被告应否支付拖欠的租金给原告的问题。原、被告签订《(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互联网接入专线业务,被告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给原告。虽然被告与原告对停止使用原告提供的互联网专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是,因没有达成解除《(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的一致意见,且被告属下的部分学校至今仍按《(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规定使用原告提供的互联网专线,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至今未解除。在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未解除前,被告仍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从2015年6月和7月开始部分停止向原告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015年6月开始至2015年12月止,被告共拖欠租金304100元)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欠费金额每天3‰的标准支付逾期付费违约金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由于原、被告双方已在《(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中约定“如甲方逾期付费,除向乙方补交欠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而该约定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按欠费金额加收每天3‰逾期付费违约金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在2012年3月6日签订,而协议第12.1条约定:“本协议确定的租期为五年,自租用业务实际开通之日起计算。”因原告没有提供“实际开通之日”的证据,所以,本院确认以协议签订的2012年3月6日为“实际开通之日”,《(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应履行至2017年3月5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与被告阳山县教育局签订的《(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阳山县教育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304100元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租金计算至2015年12月止,2016年1月之后的租金按约定另行计算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阳山县教育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实欠租金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

四、被告阳山县教育局应继续履行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签订的《(阳山县教育局)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至2017年3月5日止。

五、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2931元,由被告阳山县教育局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94元,应退回863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炳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幸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