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738号申请人艾国峰,农民。被执行人李京,农民。申请执行人艾国峰与被执行人李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京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艾国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以2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守国
代理
审判员 崔士强
代理
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