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裕
被执行人:西林县那佐苗族乡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2015)西法执字第211号,申请人李某裕与被执行人西林县那佐苗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
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法执字第21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