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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437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与孙立杰、李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孙立杰,李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43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37号。负责人张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兵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孙立杰。被告李洪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孙立杰、李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行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肇哲

审 判 员  孟庆华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耀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