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43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37号。负责人张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兵强,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孙立杰。被告李洪梅。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孙立杰、李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行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开发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0元,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肇哲
审 判 员 孟庆华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耀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