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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391号

周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怀鹤执字第391号周某:杨某:我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你们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生活费700元,每年负担医疗费、教育费(根据发票确定数额)的一半。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周某法定代理人周永已领取执行款,本案2015年度全年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相关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