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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709号

郭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9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莫新华,邵阳县五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简寻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