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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执字第37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黄峰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黄峰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安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负责人廖国忠,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峰新,男,1972年生,汉族,住融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3549981元及执行费37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峰新所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32号(地王商业广场2#楼2层3、4、5、6号)四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克文

审 判 员  罗家宏

代理

审判员  陈焕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 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