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安福县汽车站,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32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莲,该站站长。被告刘荷兰,安福县汽车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汽车站诉被告刘荷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福县汽车站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汽车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汽车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福县汽车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露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