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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字第15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