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