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7150号原告刘彩红,女,1992年7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三层(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赞,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敦明,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红与被告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温迎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