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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7150号

刘彩红与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彩红,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7150号原告刘彩红,女,1992年7月2日出生。被告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三层(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赞,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敦明,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红与被告北京德喜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温迎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