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8号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惠农水果蔬菜专业合作社,驻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街道办事处南村。法定代表人孙延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辉、李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龙磊。被申请人吴翠英。被申请人济宁市汉林苑陵园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芦庙村。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经理。被申请人张国庆。被申请人张凤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惠农水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陈龙磊、吴翠英、济宁市汉林苑陵园有限公司、张国庆、张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五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孙某、陈某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房产(建筑面积:134.3平方米,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处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龙磊、吴翠英、济宁市汉林苑陵园有限公司、张国庆、张凤香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孙某、陈某自愿提供其名下座落于××房产(建筑面积:134.3平方米,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