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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641号

张宝忠、富阳市兴达拉链厂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忠,富阳市兴达拉链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6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忠被执行人富阳市兴达拉链厂,组织机构代码5995691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32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富阳市兴达拉链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富阳市兴达拉链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富阳市兴达拉链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富阳市兴达拉链厂(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14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中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