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433号

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433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小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1日13时许,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泊岸家园门面房2幢8号沙县小吃门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陈某用拳头击打了丁某面部,致丁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陈某已赔偿丁某的损失,并取得丁某的谅解。2015年11月16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彭某、方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经与被害人丁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丁某的损失,被害人丁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德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玉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第五百零六条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