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762号原告洪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 蔡 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向利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