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2号原告昌乐阿曼尼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城街2416号7号。法定代表人张良栋,总经理。被告昌乐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城街2416号7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恩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阿曼尼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汉国
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
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