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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184号

陈文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铁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军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陈文明,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铁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1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文明,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张生裕,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铁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都兰庭*幢*单元***室**幢*单元***室。

负责人:邵建江,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军,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再审申请人陈文明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铁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佛寺社区)、叶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文明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以致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一审判决对证据4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未予认定,对不足以证明的理由未作任何分析。该证据足以证明铁佛寺社区及叶军系拆除行为实施者。叶军是拆除队的指挥,拆除行为系以铁佛寺名义实施。

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既然铁佛寺社区及叶军不承认系拆除行为人,则损毁陈文明财产另有其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该移送侦查,而不是驳回诉请。

三、二审判决与法相悖。陈文明在二审中提交了补强证据,证明铁佛寺社区及叶军是拆除行为人,二审仍然认为有关证据不足以证明铁佛寺社区是承担本次拆违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属于模糊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的拆除行为系“三改一拆”行动的组成部分,没有证据证明被拆除建筑物系违法建筑属于应当被拆除的对象。“三改一拆”系行政行为,应按杭州市政府拆违文件的权限及程序依法拆除,但铁佛寺社区及叶军越权拆除了陈文明的合法建筑。故陈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讼争标的因涉违法建筑而被拆除。陈文明一审提交的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联系函”明确载明,“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开展‘三改一拆’行动及‘无违建’创建工作要求”,需排查涉案建筑的涉嫌违建情况。陈文明二审提交的落款为“铁佛寺社区”的两份“通知”上也载明“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开展‘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推动我社区‘三改一拆’及‘无违建’创建工作”,近期需对小区内违法建筑进行统一拆除。铁佛寺社区亦以有关拆违行为系“三改一拆”行动,而社区在“三改一拆”中仅负责善后维稳工作为由否认系拆违行为的责任主体。故陈文明起诉要求铁佛寺社区及叶军个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缺乏依据,原审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陈文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文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叶向阳

审 判 员  沈 妙

代理

审判员  江宇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丽?PAGE?1?·?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