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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07-1209号

02李群如与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李群如,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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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07-1209号原告李群如。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泽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胜,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如诉被告深圳市狂热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期间,原告李群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群如的申请撤诉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如撤回本三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群如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李群如。

审 判 长 陈  文  全

代理

审判员 骆  丽  莉

代理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