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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3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强,巩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傅强,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巩志华,女,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潘庄小区。本案执行的傅强申请执行巩志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淄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昌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