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6747号原告杭州旷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群谊村。法定代表人方佳金。委托代理人周华盈,公司员工。被告汪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旷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旷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伟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旷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汪伟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旷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