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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554-3号

董战峰诉李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战峰,李红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554-3号原告董战峰,女,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红玉,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董战峰诉李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红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战峰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将依法对李红玉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兴荣街17号1号楼东4单元16层160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刚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豫0105执3922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赵金广诉杜志刚、徐彬、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5780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赵金广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科路34号院2号楼东3单元7层西户的房屋(房权证号0501027365)、担保人陈宇琳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红旗路79号7号楼西单元16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201039891)予以查封。现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5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金广、陈宇琳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解除对赵金广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科路34号院2号楼东3单元7层西户房屋(房权证号0501027365)的查封。

二、解除对陈宇琳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红旗路79号7号楼西单元16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201039891)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5执3922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赵金广诉杜志刚、徐彬、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5780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赵金广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科路34号院2号楼东3单元7层西户的房屋(房权证号0501027365)、担保人陈宇琳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红旗路79号7号楼西单元16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201039891)予以查封。现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5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金广、陈宇琳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解除对赵金广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农科路34号院2号楼东3单元7层西户房屋(房权证号0501027365)的查封。

二、解除对陈宇琳所有的位于金水区红旗路79号7号楼西单元16号的房屋(房权证号0201039891)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
 
 
 案号
 
 
 送 达 文 书
 名称和件数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同上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及
 代 收 理 由
 
 
 年 月 日
 
 
 
 
 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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