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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895-2号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陈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俊,陈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89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俊,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蓉,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蓉银行账户余额4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