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614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德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法定代表人冉令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耀辉,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德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执行人支付货款181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49159.6元(暂算至2016年1月5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8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87元,以上共计238104.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系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宁夏新科彩钢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本案已冻结。现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08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小多
审 判 员 孙志军
代理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双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