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514-1号

申继春与王焕平、刘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继春,王焕平,刘攀,左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邢���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14-1号原告申继春。被告王焕平。被告刘攀。被告左立波。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继春与被告王焕平、刘攀、左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申继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焕平、刘攀名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小区38号楼2单元502号的房产及27号地下室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继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焕平、刘攀名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小区38号楼2单元502号及27号地下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铁军

审 判 员  潘 珍

代理

审判员  江忠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