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14-1号原告申继春。被告王焕平。被告刘攀。被告左立波。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继春与被告王焕平、刘攀、左立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申继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焕平、刘攀名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小区38号楼2单元502号的房产及27号地下室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继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焕平、刘攀名下位于邢台市桥东区某某小区38号楼2单元502号及27号地下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铁军
审 判 员 潘 珍
代理
审判员 江忠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