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黄军坚。委托代理人张晓华,系原告黄军坚女婿,特别授权。被告黄欣生。委托代理人黄国平,一般代理。
原告黄军坚与被告黄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越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军坚委托代理人张晓华,被告黄欣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军坚诉称,2005年2月24日,被告黄欣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军坚借款人民币8000元。之后,原告黄军坚多次催其返还欠款,但被告黄欣生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黄军坚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欣生立即返还借款8000元并按约定利率从2005年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欣生承担。原告黄军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黄欣生欠原告黄军坚借款8000元的事实。
被告黄欣生辩称,《欠条》是本人书写,但已归还欠款6000元,且《欠条》下面被撕掉一部分,不完整。被告黄欣生为支持其辩论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黄欣生已归还欠款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4日,被告黄欣生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军坚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向原告黄军坚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兹欠到黄军坚人民币捌仟元正¥8000元。计息0.01分计。欠款人黄欣生2005.2.24日”。经原告黄军坚催取,被告黄欣生至今未归还该欠款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黄军坚陈述、庭审记录及原告黄军坚提交的《欠条》原件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黄军坚与被告黄欣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黄欣生欠款8000元的事实,有《欠条》原件予以证实,经原告黄军坚催取后,被告黄欣生未返还欠款本息。
被告黄欣生辩称已归还欠款6000元,提交《证明》无法证明钱款支付给谁,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黄欣生的辩论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黄军坚要求被告黄欣生返还借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欠条》约定利息为月息0.01分,即月息0.01%,对原告黄军坚要求按1%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借款利息按0.01%从2005年2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欣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军坚欠款本金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01%从2005年2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军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被告黄欣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越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