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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031号

魏子棋与西峰区百味优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子棋,西峰区百味优美食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魏子棋,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西峰区百味优美食广场,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郭鸿雁,该美食广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子棋与被告西峰区百味优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子棋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子棋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子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魏子棋负担。

审 判 长  李秉奎

审 判 员  王玉泉

人民陪审员  何希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