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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号

申请人赵有国与被执行人涂毛毛、涂细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有国,涂毛毛,涂细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号

申请执行人:赵有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涂毛毛(曾用名涂小毛),男,汉族。

被执行人:涂细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有国与被执行人涂毛毛(曾用名涂小毛)、涂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涂毛毛(曾用名涂小毛)、涂细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毛毛(曾用名涂小毛)、涂细花在银行的存款591612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91612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徐传国

审判员  万晶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龙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