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1000号
原告:左紫芝,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袁志权,湖北匡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信菲,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
被告:湖北弘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板桥村南李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芦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昌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武汉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
负责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志荣,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左紫芝诉被告信菲、被告湖北弘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紫芝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信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左紫芝申请撤回对被告信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紫芝撤回对被告信菲的起诉。
审判员 刘云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熊 杜 搜索“”